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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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