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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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