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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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