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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96
317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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