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人大常委会信息网络中心主办  
 
  区新闻网 区人民政府网 区政协网  
·首页 ·信息动态 ·法制之窗 ·工作制度 ·监督纵横 ·代表工作 ·重要会议 ·自身建设
·主任专栏 ·人事任免 ·一府两院 ·工作研究 ·代表风采 ·乡镇人大 ·人大视频 ·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图片推荐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蜀ICP备07000159号 Copyright○2007-2009 www.scbzrd.gov.cn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政府街1号 TEL:5552205 联系我们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巴州区人大常委会信息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