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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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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