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相关文章
    专题报道 | 图片新闻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进入旧版 |

    版权所有: 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2008-2010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政府街1号 邮编:636000
    电话:0827-5222632 邮箱: scbzrd@163.com  页面执行时间:136.719毫秒
    蜀ICP备07000159号

    阳光娱乐 巴中阳光影院 人体艺术网 巴中天地网络科技 巴中九洲网络 巴中信息港 美好巴中 西部数据 西部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