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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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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