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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开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委、市区有关综合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七条三款“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规定,为便于我区新一届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积极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现就组建人大代表小组及开展活动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代表小组的组建

 

  1、代表小组组建的原则。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凡有三名以上人大代表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均可组建一个代表小组。

 

  2、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在各乡镇及农村的村、组或街道居委会工作的,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组建代表小组。

 

  3、区级机关下派到各乡镇(街道)选区选出的区人大代表在原选区由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组建代表小组。代表必须参加代表活动,接受选区选民监督,部分乡镇不足三名的区人大代表与乡镇人大代表联合组建代表小组。

 

  4、区级党政军群宣传文卫,计经农贸选区选出的区人大代表及区人代会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由区级各综合部门负责组建代表小组。

 

  5、市级单位选出的区人大代表请市直工委、市商贸园、军分区、消防支队、武警支队是区人大代表的负责同志牵头组建代表小组。

 

  6、组建的各代表小组,要民主推选组长一名,负责召集本组代表依法开展活动,并召开会议讨论制定学习, 联系选民,调查视察等制度,建好会议、学习、履职、考勤、联系选民五种登记簿和代表名册。

 

  二、开展活动的内容

 

  1、学习宣传活动。主要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人大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2、调研活动。通过调查研究,主要了解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3、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活动。围绕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

 

  4、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并向选民公布评议结果,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能力。

 

  5、开展联系选民及协助政府推进工作活动。每位代表都要在本选区重点联系五至十户选民,每位代表联系选民的名单由代表小组登记备案,每位代表每年要为所联系的选民办实事好事一至二件,每半年至少收集选民意见一次。

 

  三、工作要求

 

  1、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要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实际,各有侧重的进行安排,并注重代表活动实效。

 

  2、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委、市区各综合部门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并注重总结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及时反馈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同时要将本辖区、本部门的人大代表小组组建情况统计表,于二OO七年三月中旬书面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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