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中市巴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议案的规定
(2006年11月22日巴中市巴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本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次会议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次会议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其范围和内容主要是:(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和报告的事项;(2)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3)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4)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项;(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代表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24日上午12时前。
四、提交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所提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是否作为议案,作为议案或不作为议案而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报主席团决定。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审议即行终止。
五、代表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了解和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大会秘书长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本次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从本次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个别需要由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9月份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办理情况综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