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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年度向区人大常委务报告履职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一式30份的要求,于2007年12月25日前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履职报告经主任会议审查后,在《巴州人大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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