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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建议的报告

作者:区检察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0    

 

    区人大常委会:

  2007629日,区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我院关于我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了四点建议。会后,我院党组和监所部门高度重视,狠抓建议的贯彻落实,现将贯彻落实“四点要求”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着力规范监外执行监管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认识。院党组把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刑罚执行监督的重中之重。专门确定了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同时,根据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实际,起草了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转发的《巴中市巴州区实行社会联动加强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了公、检、法、司机关及派出所、看守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纳入平安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与之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是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我院根据《监外罪犯管理监督及检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帮助19个派出所健全了254人的监外执行档案,每个派出所均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指导员为副组长、驻乡镇、社区警务站民警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了专职人员,明确了职责,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工作台帐。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省核纠办、市委的充分肯定。三是通过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摸清了居住在我区刑事管辖区的监外罪犯底数,查明了脱管、漏管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了整改建议,75名脱管、漏管人员中,已纠正45人,其余30人正在落实纠正措施。四是加大了宣传力度。我们开展监外执行检查所到之处,除教育监外罪犯外,还向群众讲明了罪犯监外执行的原因、法律依据、罪犯在监外执行中的身份、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条件消失后应当及时收监执行余刑等问题。澄清了部分群众对监外执行罪犯是拿钱买刑期的错误认识。并引导监外罪犯积极改造,自主创业。如:下八庙镇街道的张明尧,开办了家庭茶园,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线索,成为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络员”。鼎山派出所帮助联系罗兴明在砖厂务工挣钱,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罗兴明经常主动到派出所汇报思想情况。

 

  二、落实“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的要求,确保监外执行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监督,今年以来,我院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始终把对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执法监督检察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做到人员、工作、监督三到位。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研究监外执行监管工作,通报和解决监外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关系,对公、检、法、司、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以及派出所、看守所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使其各部门在该项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共同做好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合力。

 

  三、落实“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监外执行监管工作新模式。我院针对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监外执行监管工作,不断探索监管工作新模式。一是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该《办法》。《办法》主要解决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和监管中的交接脱节、法律文书不全、监督考察措施不力、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政法部门的职责再次进行了明确,分别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必备的法律文书、手续,押送交接的责任单位,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对罪犯宣布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的内容,离开所居住区域到外地批准条件和程序,对违规违法的处理,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期满的解除,罪犯死亡的注销,监督考察档案的建立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出台了《监外罪犯管理监督及检察工作规范》。《规范》为基层监管单位监管工作提供一套可供遵循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监外罪犯的管理监督及检察工作要求”、“监外罪犯管理、监督、检察组织机构”、“监外罪犯管理工作文档”、“监外罪犯管理台帐”、“监外罪犯个人档案”、“监外罪犯检察表格”、“监外罪犯管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是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政法单位定期召开监外罪犯监管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和解决监外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四是创建了监外执行保证制度。对审判机关拟判处被告人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监管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要求罪犯提供合格的保证人,对监外罪犯、保证人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是《监外罪犯外出审批制度》。对监外罪犯申请外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监管组织签具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执行。六是《监外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公、检、法、司机关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定科、庭、室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办理此项工作,确保监外执行监管工作责任到位。对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又犯罪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又犯罪行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四、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逗硬考核”的要求,确保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落实。我院专门安排了监外执行检察专项工作经费,同时专题向区政府汇报了情况,区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了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经费不足的困难。

 

  总之,我院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建议,推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但仍然存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经费不足,制约着监外执行监管执法监督检察工作开展的问题。在新的一年,我院将继续坚持区委的领导,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困难,纠正不足,使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李杰  责任编辑:李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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