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其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日,区人大常委会发文作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对履职报告专题审查,不合格的报告退回重写。履职报告一律在区人大网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并设有举报监督信箱和电话,如有意见反馈,迅速责令本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监督法》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