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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办法
( 2006年 7月 26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9次会议)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为代表参政议政服务,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1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 代表的履职、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直接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以及人民群众的愿望。每年要定期向常委会汇报、交流联系代表的情况。
2 、区人大常委会每个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至少 2— 3人,每年联系代表开展活动不少于 2次。
3 、区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履职不断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常委会组织视察工作时,可以由人大常委会集中进行,也可以由部分委员和有关代表分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参加专题调查;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4 、常委会要认真组织代表活动,不断探讨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5 、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组织部份代表召开区情汇报会,由区政府、区法院和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向代表汇报工作情况。
6 、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待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的一般问题,由办公室或有关委室负责处理;重大问题应向分管副主任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代表。
7 、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并协助解决代表在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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