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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 2006年7月26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巴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单月下旬举行,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向常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同意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在 3日之前将会议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政协领导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及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邀请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送达有关工作委室征求意见,然后进行修改。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报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委员会议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区长、院长、检察长,也可以是受委托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可以以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必须专门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备案的文本,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以上联名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人事任免案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材料的报送时间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议和通过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提案人作出说明;
2 、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修改意见和决议草案;
3 、常务委员会审议;
4 、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案,撤销由本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案,撤销本区选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职务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案的时候,提议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的代表,被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撤销的不适当决定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之前,提议案人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认为其中尚有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提质询案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指定的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再进一步质询。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复。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一个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 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 5分钟。未发言的组成人员可以将审议意见写成书面材料,会后交相关委室。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撤销职务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及时予以公布,并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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