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会议提出有关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书面)、关于本区财政预算的报告(书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审议通过后,提出决议草案,由各代表团审议,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作部分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应将变更方案及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中共巴州区委,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一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和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提名或推荐理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三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应当安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报告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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