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大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巴州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田华信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任务后,“和谐社会”成了各级人大代表在审议发言中使用率最高的关键词。这充分说明了,构建和谐社会完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每一项职权,都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人大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承担起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努力提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一、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发展是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权力机关促进发展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老百姓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历史阶段,国家权力机关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上,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逐步提高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如果人大的工作侧重点仍只停留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显然是不够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阶段,国家权力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拓宽工作思路,更新思想观念,把工作侧重点转到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上。
一是突出发展的全面性。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履职活动,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兼顾。在立法工作方面,既要重视搞好经济立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监督工作方面,既要重视对物质文明建设的监督,又不放松对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监督。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年,国家权力机关要提前介入。要督促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发展措施和办法,设定全面发展的指标体系。在调整传统的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的同时,增加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指标,尤其要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民主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公平、社会活力、安定有序、公共满意、生态环境等方面指标加以细化、量化,使这些指标变成科学的可操作的指标体系,使“十一五”规划成为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五年规划。
二是重视发展的协调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繁重的制度创新任务。要破除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医疗卫生和教育制度等;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保障农民增收长效体制、弱势群体救助体制;创新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消耗、保护环境的体制,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当前,必须正确面对、认真分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重点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和破产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妥善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悬殊、社会就业矛盾突出、城乡差别扩大、地区差别扩大以及公民参与政治、接受医疗、教育不平等等问题,同时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
三是追求发展的可持续性。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使环境资源得到依法保护,另一方面要督促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在考核政府工作时,既要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又要考核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既要考核经济效益,也要考核社会成本和环境资源成本,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发展良性循环。
二、切实把公平正义原则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谐
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和政策上。国家权力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首要的任务是构建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社会公平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出现强调对社会某一群体权利的保护而给社会其他群体带来不公平,强调对社会某一阶层权利的保护而给社会其他阶层带来不公平,强调对社会某一些组织和法人权利的保护而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不公平的现象。建立健全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协调好、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不至于因利益的不公平产生矛盾对立,确保社会成员公平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和谐出自公平,和谐有赖正义。只有依法,才能维护公平;只有依法,才能匡扶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国家权力机关要强化对委托给“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在对行政权监督方面,既要重视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更要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掌管社会利益分配的主要权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必将影响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长期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大多只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在实践中对行政抽象行为监督的成功实例不多,往往流于形式。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具体的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时,发现问题要追溯到抽象行政行为,凡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公平正义的,应及时予以撤销,并使这项工作走上制度化、常态化。在对司法权监督方面,既要重视开展间接的、宏观的监督和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更要重视探索个案监督等具有实质性成效的监督方式。由于对司法“独立”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一般仅限于每年听取和审议一、二次工作报告,监督工作长期停留在表面上的宏观监督。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行使的,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能“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国家权力机关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监督原则前提下,应当理直气壮地开展评议案件、个案监督等监督活动。要追求监督实效。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要启动质询、免职、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
三、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国家权力机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要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责任意识。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负责”缺乏衡量的具体标准,“监督”也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方式和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履职活动,往往是“想出手时才出手,随意性大。因此,在强化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同时,有必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情况开展自查,并积极探索建立对国家权力机关违法、失职责任的追究制度,严格对照宪法法律,客观评价依法履职状况。如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监督不力,没有尽到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的职责;没有用好决定权,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出现严重失误,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或在行使决定权上存在失职行为;没有用好任免权,把人民不满意的、明显不称职的人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或没有及时罢免和撤销有违法行为、严重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职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拓宽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渠道,创设接受人民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建立一套完善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使国家权力机关接受人民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真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四项权力,只有立法权的行使因有专门的立法法而比较规范,其他三项权力的行使虽然宪法法律有规定,但过于原则,不好操作。近年来,许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也还不足以保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到位和规范行使。因此,要积极呼呈全国人大加强国家权力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当前,人民群众反映人大职权没有到位,权力没有用够,主要是指监督权没有到位。监督权不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完善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其中一个现实的、直接的原因,监督法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当然,地方国家权力在制度建设方面不能无所作为,要认真总结履职实践中创造出的好经验、好作法,及时把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把法定职权内涵权能形态转化为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履职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是改进和健全代表、委员的进出机制。要逐步实行人大常委委员专职化,要改变目前代表选举工作由组织硬分比例和“官员代表”过多的现象,要逐步实行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接受选民监督的体制,对不履行职责的代表要实行辞职、罢免的正常进出机制。改变常委会领导班子“一线工作,二线安排”的状况,实现老中青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实行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双向交流制度,增强人大工作活力和党政机关依法行事意识。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提高代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经费、人员编制的独立。经费和人员编制问题影响和制约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基层人大的履职活动开展,是不能回避的事实。制衡理论告诉我们,监督主体必须独立于监督对象,监督才能有效进行,才能做到客观公正。目前,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无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办公设施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监督活动受制于监督对象,这种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在物质利益上联系过于紧密的状况,必然导致监督主体无力正面回击监督对象以实权为基础的反弹力量。这已成为影响我国权力机关监督不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割断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物质利益上的联系,人大其共常委会的活动经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实行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