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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督职能 规范监督程序 增强监督实效

作者:张朝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履行监督职能
规范监督程序 增强监督实效

 

——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的体会

 

巴州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朝聘

 

 

 

  一、二十年磨一剑——监督法出台前后

 

  2006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

  人们关注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高票获得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社会各界关注的《监督法》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是怎么产生的?追寻她的诞生历程很有必要。

  一是 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定《监督法》工作

  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044人次。

  1990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这是党中央以正式决定的形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明确要求。

  同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从那以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又多次把制定监督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2003年11月、2005年12月和2006年5月先后三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就修改监督法草案总的指导思想、原则、思路等重大问题,认真地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2006年6月6日,中南海怀仁堂洋溢着热烈的气氛。胡锦涛总书记在这里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专门就监督法草案修改稿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坦诚交谈,征求意见。就立法问题召开这样的座谈会,在本届全国人大是继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之后的第三次,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制定监督法的高度重视。在座谈会上,大家对监督法草案修改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建议。最后,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制定监督法所必须把握的重大原则。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吴邦国委员长十分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工作,多次到地方亲自进行调查研究。2005年10月29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7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在听取意见后,对草案修改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

  高屋建瓴,把舵扬帆。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与维护我国司法制度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作了精辟阐述,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修改好监督法草案指明了方向。

  二是 连续五届人大不懈努力的结果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研究,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专门班子起草,监督法草案于2002年8月初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介绍,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机构的一份调查报告,反映了地方人大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力量,到各地就人大工作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并于1986年8月起草了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几个问题的文件。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委员长在反复考虑后提出,现在正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涉及体制上的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前,全面讨论人大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他提出,当前要对人大监督问题,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问题,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问题,加强人大机关法律和理论学习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在陈丕显、黄华副委员长的主持下,就人大监督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在总结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陈丕显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从人大来讲,需要认真总结这几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建立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制定监督工作条例,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同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规定,要制定有关监督方面的法律。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制定监督法的建议。1991年底,万里委员长在一次谈话中提出,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为了适应人大监督工作需要,积累实践经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乔石委员长的主持下,于1993年9月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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