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12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现将常委会副主任分章节辅导发言内容摘要如下:
副主任吴群传
《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监督法》的颁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监督法》第二章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两个变化
①议题来源的变化。过去议题主要随着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议题,而监督法规定议题来源主要随人民群众的意愿而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六种途径:(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通过这六种途径收集的情况结合党委中心工作确定议题,监督法此项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以反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为主,确保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②专项议题确定权的变化。以前专项议题由常委会讨论通过,而《监督法》第八条规定经主任会议通过。
二、三个明确
①明确“一府两院”可以要求主动报告专项工作;
②明确由谁报告专项工作,专项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③明确了审议专项工作,也体现了对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干部的监管。
三、三个规定
①规定送交专项报告的时间。第十条规定,“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20日前向常委会工作机构送交征求意见稿,10日前送交正式专项工作报告稿。常委会工作机构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②规定了审议意见法律效力。第十八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③规定了对法、检两院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听取“法检”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督促两院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四、三条原则
①公开透明原则。《监督法》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对专项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四类情况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突出了监督实效。
②良性互动原则。《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与“一府两院”如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最终达到支持和促进工作。
③权力制约原则。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自身要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副主任李光银
《监督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如何代纳税人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本章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①监督的时间明确。国务院必须在每年六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时间必须在提请审议的一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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