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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代表团和代表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由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2、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2、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区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应由区人大和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5、其他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五、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六、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在议案纸“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情况”栏中签名,同时要按要求,写明自己的通讯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等情况。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名字,应出现在议案纸的首页上。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要重复签名。
七、代表团、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事先打印好的议案,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
八、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九、议案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前,请代表团指定一位副团长和负责议案处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议案要及时进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十、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各代表团初核后,由代表团负责议案处理工作的人员及时送交大会联络组,由联络组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二)关于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2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 、没有实际内容的; 5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五、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事先打印好的,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
六、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大会议案组前,代表团负责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初核,做到文字清楚,格式规范。
七、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团负责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的人员统一交大会联络组,由联络组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编辑:李杰 责任编辑:岳绍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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