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监督的重点内容明确。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权、调整权或者变更权以及实际执行权分别列出并作说明。要求决算草案必须详实具体。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确保预算方案的严肃性,反对调整的随意性;二是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必须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体现了这几方面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了特别规定;三是明确了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重点,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是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人民政府处理,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审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常委会。
二、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让人民政府的钱袋子情况公之于众,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副主任李仕民
执法检查作为确保法律正确贯彻的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为修订法律法规提供第一手资料。
《监督法》第四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执法检查作出了规定:
一、执法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以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①要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②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实施;③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④执法检查还可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实施;⑤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⑥向社会公布。
三、执法检查的效率
《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检查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提高自身水平,讲求工作效率,执法检查才能取得实效。
四、执法检查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报告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其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跟踪检查。
对规定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监督法第五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规定了对规范管理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备案权
《监督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两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或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审查权
《监督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①县级以上人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带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规章要进行审查;②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两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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