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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督法》区人大主任辅导发言摘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或者两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两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的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委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撤销权

  《监督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两院”作出的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两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两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促其纠正。

 

 副主任曹华

 

  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法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作出统一的规定。运用好询问和质询权,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询问和质询的性质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二、询问和质询的特点

  一是简便性。询问和质询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提出和处理程序都比较简单。二是经常性。询问和质询可以经常、反复运用,没有次数限制。三是针对性。询问和质询都是针对特定问题提出的,有关机关的答复也必须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四是互动性。询问和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问题,由有关机关答复。通过一问一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加深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

  三、询问和质询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知情权。

  第二,有利于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第三,有利于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四、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相同点:询问与质询都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权和质询权,都是来源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询问和质询,都是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名义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答复,以达到了解情况,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之目的;对询问和质询的答复,都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是:(1)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疑问和质疑,要求答复。询问的功能,主要是获取情况,同时也有批评的功能;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同时也有获取情况的功能,因此,两者之间的侧重点有所不同。(2)询问的程序比较简便,随问随答;质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3)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提出的,因此,询问的问题大多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但为了加深对议案和报告的理解,询问也不完全局限于议案和报告本身,与议案和报告内容相关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质询在会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也可以没有关系。(4)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只能由一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不能口头提出。(5)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6)询问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在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有关机关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五、询问的提出与答复

  1、提出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也可以提出询问。

  2、提出询问的时间,应当是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在常委会闭会期间,无法提出询问。

  3、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但不一定仅仅限于议案和报告本身。

  4、提出询问的对象,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工作的相关机关。

  5、询问的答复,监督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因此,询问提出后,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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