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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督法》区人大主任辅导发言摘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6、询问的跟进,询问经有关机关答复后,提出询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仍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答复。

  六、质询案的提出与答复

  1、质询的提出

  第一,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质询案提出主体。

  第二,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第三,质询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四,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对象。

  第五,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问题。

  第六,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质询的内容。

  2、质询案的答复

  第一,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二,受质询机关按照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作出答复。

  第三,质询案答复后,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3、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

  监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副主任冯天万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弄清重大问题真象,确保决议、决定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调查的分类

  调查作为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的监督手段之一,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性调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的活动。二是特定问题的调查,指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特定问题的调查可以对“一府两院”进行强有力的制约。

  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性质与组成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提请常委会审议。二是由1/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只根据常委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报告,为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决议提供依据。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但与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但可被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三、调查的范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的范围只限于不清的重大事实。

  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客观地了解情况。(2)必须态度明确,是非分明,主持公道,维护正义。(3)注意调查资料的保密性。

  撤职案人大常委会最为严厉的监督方式,是“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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