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中非正职领导人都可成为撤职的对象(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除外)。
二、撤职案提出的程序和操作
撤职案的提出是很严格的,提出方式有三种:
一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对其组成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二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三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提名。为确保撤职案的准确,监督法规定了严格的操作程序:一是撤职案的提出要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二是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三是撤职案的表决方式必须是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且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撤职。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