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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孙蓉
被国际上称为“东方一支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属我国首创,正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学习借鉴。我在民政局工作多年,曾经分管基层政权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现在我又在乡镇工作,深刻地体会到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与诉讼相比,有三大优越性:一是人民解调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民间纠纷虽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着易激性的特点,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是人民调解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员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本乡本土,平时就熟悉、了解,在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比较放心,觉得“心里有底”,在调解员主持下基于双方自愿而签订的协议,在履行时也比较自觉。人民调解工作这一极佳的效果,恰恰与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同时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如果农民因为一些不大的纠纷而诉讼,所需要的费用加起来,往往会超过所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况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民间纠纷如果都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势必会造成法院工作压力过大的后果。而人民调解制度恰恰相反,调解组织近在身边,调解形式不拘一格,田边地角都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另外调解不收费,对当事人来讲,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对社会来说,资源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
就拿我们凌云乡来说,去年我乡排查出各类纠纷133起,其中村调解委员会调处87起,成功率98%;乡司法所调处16起,成功率100%;“三大调解”联动调处20起,避免了2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以上数据有力地说明,在乡村一级,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以下两个最主要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如果说法官的素质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原动力,那么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就是推动整个农村法治化的重要力量。调解人员不仅肩负着调解任务,而且承担着法律宣传工作,不仅要有满腔热情、较高的威望、丰富的社会经验,还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但现实情况是,人民调解员大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整体素质不高。一是人民调解员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对法律、政策了解得不全、不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二是调解工作方法方式较陈旧,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调解方式上有的不是依法进行,而是主要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村委会三年一次换届,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致使调解业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
2、调解工作不够规范。
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些应该由一般程序调解的案件简化为简易程序调解,且部分调解案件的质量不高,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二、对策
1、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把集中培训与其它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我要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只有通过长期有计划地培训才能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有了高素质的队伍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行。
2、注重规范,健全村调委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建立调解程序操作规范,改变过去只有口头调解,不制作询问笔录与调解文书的现象,这样才能增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村调委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等制度,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其中尤其要完善以下三个制度: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对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一月一排查,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制定调处方案。二是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在各个调解员身上,实行相关责任人负责制,避免相互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健全定期检查、定期考评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对成绩显著的调委会与调解员实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差的要批评与惩罚。把村调解工作纳入对村干部的考评中去,才能引起村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增强责任感,抓好村调解工作。
编辑:李杰 责任编辑:李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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