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提请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正副主任和城区街道人大工委正副主任。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
(一)法学基础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三)实体法(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
(四)程序法(包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六)与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法律知识。
第四条 考试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笔试或面试进行,均采取百分制记分。考题范围提前在《巴州人大网》上公布,考前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考务工作人员组织考试。考试成绩,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考试工作的负责人向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未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一律不予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须取得60分以上成绩,方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提请任命。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请假,可另行举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命。在届期中属平级调整的不再进行考试。
第六条 提请任命的人员,考试合格者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